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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三四章 夜谈(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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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东北抗日联军是中国**领导的抗日队伍,负有保护和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的重任。
第二条:民族工商企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遵守本条例、合法经营、合理赚取利润的工商企业主及其雇员,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东北抗日联军保护东北境内民族工业和商业、金融等工商企业利益不受侵犯,反对一切官僚资本、殖民资本侵吞民族工商企业。
第四条:反对一切破坏民族工商企业发展的行为。
第五条:东北抗日联军各部队在战斗中,严禁向工商企业摊派、挖浮财,严禁拘禁工商企业主及其雇员。
第六条:欢迎有识之士进入根据地创办企业、从事商品贸易、物资交流,税率一律按根据地优惠税率计算。
第七条:严禁工商企业有下列行为:
1、以工商企业资本、生产资料、产品和商品资助日本侵略者,违者以汉J论处;
2、严禁工商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
3、严禁工商企业剥削工人,践踏工人权利;
4、严禁进入根据地的工商企业偷税、漏税、逃税。
第八条:处罚:
1、对汉J工商企业,除没收资产外,当事人一律论罪处理。
2、对剥削工人、践踏工人权利、有血债的,除没收资产外,对当事人审判处理;
3、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当事人审判处理;
4、对在根据地内偷税、漏税、逃税的,除追缴税款外,追究当事人责任。(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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