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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章 奉旨造反[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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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敲定了在河西实行“节度使封建制”后,今天的这场临时御前合议就算结束了。
“节度使封建制”本就不是通过一场会议就能整明白的事,今敲定的不过是方向。具体的细则,还得由枢密院和兵部成立一个临时的“节度使条例务”来负责制订。
等节度使条例的草案制订完成后,再开御前合议研究审定,再发到各个折冲府去征求意见。赵楷还会亲自给各个现存的世袭土司政权的当家人写信,征求他们的意见。这事和他们也有关系,因为在节度使条例颁布之后,他们也必须遵守该条例。
另外,这些世袭土司也可以派出他们的亲族子弟去应募河西六州的刺史、千户、百户、十户等职位这些世袭土司的家族往往非常庞,也不是每个亲族子弟都能安排好的。
而征求完了各方意见以后,节度使条例还会进行最后一轮修改,然后才会由颁诏执行。
以上这个流程,就是洛阳朝廷最新的立法程序了。
在赵楷的朝廷草创的时候,立法程序比较简单,就是赵楷和重臣们商量一下,再让相应的衙门依照着商量出来的结果去制订就行了。
不过随着洛阳朝廷的统治趋于稳定,宋金战争也进入了相持阶段,赵楷也有时间理顺洛阳朝廷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等的体系和制度了。
除了这个新鲜出炉的节度使条例,还有转运使条例和营田使条例也在制订当中。赵楷把陈记从四川召回,除了宗泽病重无力继续担当右相之外,就是想让他和吕颐浩一起,负责修订营田使条例和转运使条例的工作。
而转运使条例、营田使条例和节度使条例,则分别对应着北宋帝国的三种不同的治理模式。
其中转运使条例是对应的是完全由流官治理的四川和荆湖的部分地区(四川境内还有不少羁縻州),这些地区民众只交税,不服役(雇役还是有的),当然也没有自卫的武力,所以自治的程度也比较低。
不过这些地区的民众却拥有较多的自由,而且赵楷派去这些地方的官员并不会像宣和之难前的宋朝官员那样,过多的参与生产经营——赵楷没可那么多的冗员可用,而且他也知道手底下那些官员根本不懂生产经营。
所以在四川、荆湖等地,青苗法和市易法都不再实行了。地方官产也多放租给民间的商人自营,甚至连四川的盐业也直接发包给商人去经营——洛阳朝廷统治的是个内陆国,只要控制住盐井、盐田就可以收到盐税。因此宣和之难前的盐法也不在实行,而是改为发包盐井、盐田,同时控制边关,竞争海盐流入。
至于茶、酒、铁等物资的专卖专营,也都改为了发放特许牌照收取特许税。
不过在宣和之难前始终无法实行的方田均税法(也是王安石的新法),却在宋重开之后,顺利的在四川、荆湖等地推行了!
这部新法的主要内容就是重新丈量土地并根据土质肥瘠分等定税,在宣和之难前,由于豪强地主们的极力反对和清丈土地的难度(实际上还是豪强地主在作梗),所以始终无法执行。
而在赵楷重开宋天之后,四川、荆湖地方的豪强地主已经失去了政治上的话语权。而且他们也瞧见了营田四路那些同行是怎么失去土地的,所以都高举双手欢迎朝廷的方田均税法——因为一旦清丈完毕,定下税率,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也就得到了“新朝”的承认。
在四川、荆湖的部分地区推行方田均税法的同时,这些地区的丁税、免役钱,也被一并摊入了田税,而且官员的免税优惠也一并取消(勋田、职田例外)
也就是所谓的摊丁入亩、官绅一体纳粮这事其实也没多难,比这狠得多的圈地都干了,这算什么?之所以宣和之难前的宋朝做不到,是因为当时的宋朝是和士夫共天下,对士夫非常不利的政策,当然实行不了了。
而如今的洛阳朝廷是和府兵武士共天下,整文士夫那是一点难度都没有的!
而在实行了摊丁入亩之后,四川、荆湖等地的百姓就获得了“自由迁徙之权”想去哪都行,不需要路凭,官府也不多管,也不怕他们变成流民造反。
总之,依据转运使条例进行治理的地区,就是“无封建、有自由”的地区。不过老百姓上升的通道(指做官)比较窄,除了名额很少的科举,就是考伎术科,成为一个小官吏,然后慢慢上升。
而在依据营田使条例进行治理营田四路,则是“半封建、半集权”的。因为这些地区的乡村土地,几乎都被手握刀把子的府兵户占有经济基础有了,刀把子也有了,其他的就不言而喻了!
不过营田四路的封建缺乏层次,没有层层分封,也不存在封建主,只存在府兵和勋臣,但是勋臣们占有的土地也不多,不可能变成封建主。
第317章 奉旨造反[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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